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5830号 原告:河南省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市辖区瀍河区九都东路君河湾48幢2-8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东道口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芳林南路芳林大厦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2024年1月24日原告河南省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鑫赟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686元,由原告河南省实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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