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520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秦国滨,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荣成市杏林东区。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租金58971.2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每天35.2元支付租金直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租赁物(包括大门架28套、门板8块、拉杆8付),价值约1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被告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11月26日、2015年1月19日、2015年5月24日、2015年7月4日、2015年10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共租赁架子59套、门板72块、拉杆65付、电动吊篮一台。双方按上述日期分别签订《移动脚手架租赁合同单》。2015年10月29日,被告退还了部分租赁物,至今仍有大门架28套、门板8块、拉杆8付未退还。上述租赁物每天租金35.2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欠付租金共计58971.2元,同时拒绝返还租赁物。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案外人李强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法庭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李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始终无法提供李强的送达地址等身份信息。本院经多方查证后亦无法通知李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原告不同意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具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现经原告申请后本院决定追加李强为第三人,但原告始终无法提供第三人李强的身份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第三人李强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当事人信息不具体明确。故应认定本案无明确的对方当事人,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慈方铭
人民陪审员  王青芬
人民陪审员  于培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连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