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3163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武,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荣成市**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X13568623A,住所地荣成市**路88路。
法定代表人:秦国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被告均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被告荣成市**发展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737元,减半收取计2369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容
人民陪审员 冯 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