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

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民终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秦国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审被告:***,女,194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审被告:楚寿田,男,193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审被告:***,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审被告:***,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四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寿田、***、楚鲲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上诉人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永祥
审判员方波
审判员潘慧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