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民一终字第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秦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泰祥路88号。
法定代表秦国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涉案幕墙工程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是否有相应的资质要求、相关主体有无相应资质,该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或分包人是谁及在发(分)包中有无过错等案件基本事实等均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潘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梁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