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忠门街**v>
法定代表人:林勇。
原告左左(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左左(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左左(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左(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9元,减半收取2224.5元,由左左(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慧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超
书 记 员 梁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