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左(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溪县金榜中学、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现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波,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左左(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顶社路341号1梯A2区B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1WG087B。
法定代表人:周惠南,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安溪县金榜中学,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虎邱镇金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244894250624。
法定代表人:林金彪,该学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左左(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溪县金榜中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拟与被告左左(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溪县金榜中学庭外和解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志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