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8316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天津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凤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宇,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83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9122.51元。查封期限一年。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天津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29122.5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29122.51元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永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波菲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9122.5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静
书记员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