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智能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28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G2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058J。

法定代表人:蒋延春。

委托代理人:欧萍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能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西万兴路86号D-0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877672550。

法定代表人:许昕。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能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25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万元、违约金13.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能动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表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其还款义务,故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结案,执行费386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282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詹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