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津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4701、470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TCL国际E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058J。

法定代表人:蒋延春。

委托代理人:欧萍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兰州津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关区雁西路**新天地综合办公楼**工位会信用代码91620102681538411R。

法定代表人:石克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津达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535、25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467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和冻结。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就剩余应支付执行款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两案执行费6805.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305执4701、4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蕾

审判员 庄紫峰

审判员 金明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