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8738号
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TCL国际E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058J。
法定代表人:蒋延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锋,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酷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49828E。
法定代表人:赵佳。
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酷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831.11元,减半收取为1915.55元,由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