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9426号
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TCL国际E城G2栋802。
法定代表人:蒋延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善,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复华路33号1幢3层3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波。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敏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张樱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