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491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G2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058J。
法定代表人:蒋延春。
委托代理人:陈姣,女,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长沙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园丁街38号紫薇苑l栋6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8994594L。
法定代表人:李称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拓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11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强制支付案款508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50元,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收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491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