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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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5344号
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古城路15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739607704。
法定代表人:傅石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娟,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山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