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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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1408号
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古城路15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739607704。
诉讼代表人:傅石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3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季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