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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1671号
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古城路15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傅石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庆,浙江迈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谷明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