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云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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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738号
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古城路15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739607704。
法定代表人:傅石林。
原告:浙江云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金桥文苑2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6PL9K。
法定代表人:傅石林。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雪霞,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云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云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1元,减半收取1120.5元,由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云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吴箫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