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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4民初8025号
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古城路15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傅石林。
被告:***,男,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服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谷明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文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