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丽莲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丽水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古城路15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光凤。
原告丽水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光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水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管光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丽水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2月5日22时21分许,被告管光凤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沿丽水市莲都区厦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江滨小区西门左转弯进入小区,碰撞了江滨小区的道闸栏杆,导致道闸栏杆损坏。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管光凤驾驶电动车未注意前方情况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更换被撞坏的道闸栏杆,但被告不予配合。原告无奈之下自行更换了道闸栏杆,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仍不予理睬。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管光凤赔偿原告更换道闸栏杆的费用8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管光凤辩称:一、道闸是江滨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丽水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小区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没有道闸的所有权,所以丽水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二、丽水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道闸的报价偏高,丽水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我赔偿道闸更换费用800元,与市场价格出入较大,市场价只要200元左右。况且道闸的损坏程度不大,并不影响使用,没有必要重新换。再者对道闸损坏程度没有请相关评估公司鉴定。到目前为止一直在使用原来那条,我对金龙物业江滨小区管理人员***所持有的800元道闸发票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三、物业公司未尽到提示职责,造成我急刹车腰扭伤,无法正常工作。业主骑车回来保安应该起动道闸让车辆通过。本人住进小区已6年多。从来没有什么道闸。由于小区道闸是新安装,我是晚上外面回家往小区里面走,道闸装在小区门口光线很暗的地方,保安还说隔壁那根在我之前也被人撞了,证明了小区业主还没适应。原因在于金龙物业没有派人做好工作,我认为主要责任在于金龙物业。故请法院对其无理要求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请一致。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闸栏杆发票、更换道闸栏杆的证明、照片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碰撞了小区的道闸栏杆,导致道闸栏杆损坏。该事故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因此对原告财产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道闸栏杆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尽小区管理职责,道闸栏杆更换费用过高,该辩称无有效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管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丽水市金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更换道闸栏杆费用人民币8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管光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