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卓和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卓和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6964号
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卓和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卓和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6元,减半收取计2703元,由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健泰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付2703元)。
审判员  郭晓琳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