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海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升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12民初17098号 原告:云南海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L4JA20E。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昊鑫阳光城B座9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升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HMPK42。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丽苑路西武小区5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70152155494。 住所:广南县永安社区北宁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海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阔公司)与被告云南升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泰公司)、第三人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广南住建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升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广南住建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和第三人于2020年10月共同发布了《广南县城第三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的续建及运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名称为:广南县城第三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的续建及运营,项目地点:广南县城,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约为:6004.12万元,招标范围为:通过公开招标向社会择优选择投资方及建设方,中标后,投资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并在经营协议规定的经营期满后,按照协议的内容约定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按照法定程序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原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于2020年11月5日报送投标文件,参与了该建设项目投标,且按照规定向招标人广南住建局交纳了50万元保证金。该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2020年11月19日,招标人广南住建局和招标代理机构升泰公司共同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原告获得了该项目中标。同时,原告根据被告的交费通知,向被告银行账户交纳了代理费140000元。在原告中标后尚未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却对投资额和招标文件作出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该项目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经与招标人即本案第三人协商后,招标人同意原告退出中标,由招标人启用第二中标人。原告按照与第三人协商结果于2021年2月2日分别向被告、第三人发出了《中标服务费退费申请书》《中标放弃函》。第三人收到后于2021年2月23日退还了原告交纳的保证金50万元,而被告对已经收取的原告中标代理费140000元却一直不予退还。经多次协商后,被告明确表示拒绝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原告已经明确退出该项目,且不是本项目的招标委托人,所交纳的费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全额返还,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收取他人代理服务费,其行为系不当得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出起诉。 被告辩称,其与广南住建局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98000元由中标方支付,原告支付了该费用,其服务也已完成。现同意退还超过98000元的部分,其他部分不应退还。 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广南住建局作为招标人、升泰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广南县城第三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的续建及运营招标文件》,广南住建局委托升泰公司就广南县城第三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面向国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原告参加了该项目投标并向广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交付了保证金500000元。2020年11月19日,广南住建局及升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海阔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为中标人。2020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交费清单》,要求原告交纳代理费140000元后领取中标通知书。2020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40000元。2020年12月24日,广南住建局出具《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南县城第三自来水厂项目国家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占股分红问题的回复》称:前期政府投入的409万元应由指定平台公司占15%的股权参与分红。2021年2月2日,原告出具《中标放弃函》称:因招标人对投标额和招标文件作出重大改变,导致项目存在不可预见风险,为不影响项目进度,申请放弃中标资格及退回投标保证金500000元。2021年2月23日,广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向原告转款500000元。2021年2月2日,原告出具《中标服务费退费申请书》称:其申请放弃中标资格,申请退还交纳的中标服务费140000元。 另,2020年1月20日,广南住建局与升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广南住建局委托升泰公司为广南县城第三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该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代理报酬为98000元。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中标方支付)。 庭审中,被告**:原告系自愿放弃中标资格,案涉项目经从新评标由第二家投标单位中标。 以上事实有《广南县城第三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PPP项目的续建及运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交费清单》、转账凭证、《广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南县城第三自来水厂项目国家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占股分红问题的回复》《中标放弃函》《中标服务费退费申请书》《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受第三人委托为第三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却向原告收取了代理报酬140000元,没有法律根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认为根据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其有权向被告收取该款的抗辩主张,原告不是《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中双方所作约定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亦无证据证实原告知道并同意履行该合同中关于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约定。且被告亦表示案涉工程最终中标人为案外人,并非原告。被告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升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云南海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100元,由被告云南升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