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中耐康复器具有限公司

四川英中耐康复器具有限公司诉英中耐(福建)假肢矫形器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1665号
原告四川英中耐康复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英中耐(福建)假肢矫形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英中耐(成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英中耐康复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英中耐(福建)假肢矫形器集团有限公司、英中耐(成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英中耐康复器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英中耐康复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英中耐康复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英中耐康复器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