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404号
原告:恩施中新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小渡船办事处大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3XA29R。
法定代表人:沙迎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海,湖北高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兴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工业园区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9P37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苏明,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恩施中新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兴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恩施中新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溧阳市兴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中新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且原告恩施中新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兴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可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中新房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杨 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