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9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顶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形西路6号A7号楼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住宅小区4幢1层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街道民乐路71号1008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上诉人***顶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顶峰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晓 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国 赟
书 记 员 赵 芙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