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甘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建民。
委托代理人朗全发,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西关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诉榆中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行初字第9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江
代理审判员*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薛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