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立海冷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2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A1216号。
法定代表人:郭相恩,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立海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恩田。
上诉人聊城市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市立海冷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聊城市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聊城市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26元,减半收取3663元,由上诉人聊城市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姜颖
书记员薛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