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2966号
原告:北京蒙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东街糕点八厂4号楼四层620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金丰巷99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进川,总经理。
原告北京蒙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撤诉,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蒙德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仪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