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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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4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金丰巷99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黎东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际商贸城副食百货批发市场1号批发零售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苏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租金13510元,并按照月租金6250元/月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13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支付物业服务费20064元,并按照5元/㎡/月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13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物业服务费,支付违约金7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901元,依法缴纳执行费530元,以上共计42505元。但被执行人宁夏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9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文贵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天鹏
书记员章继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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