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远华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3民初56号 原告: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227761410K,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金丰巷99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权,***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远华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71056883XM(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共和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远华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2023年3月13日原告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51元,减半收取21425.5元,由原告宁夏煤炭勘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才让三智 书 记 员 赵 银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