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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草原管理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草原管理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7-08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民初字第3341号
原告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草原管理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官平,系该草原管理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草原管理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还给原告宁夏煤炭勘察工程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