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102民初164号
原告:郑州市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陇海******3号楼10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世纪广场南侧(中建宏图5#楼5**6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市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102780元,并按支付逾期履行的利息损失(2020年6月9日起以10278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进行了**常西湖洋房楼板加固项目,被告2020年5月31日出具了**常西湖洋房楼板加固费用支付证明,明确:“双方于2019年5月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以每户3170元(机电安装材料费及人工费用)支付给乙方,共34户,共合计人民币107780(壹拾万零柒仟柒佰捌拾元整,2019年11月21日已支付伍仟元整),剩余102780元。此款项**地产承诺在2020年6月5日之前支付70%给甲方。甲方承诺在收到**地产工程款后三日内支付给乙方70%。甲方在收到余款30%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30%。”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被告***公司辩称,1.乙方应提供**承诺在2020年6月5日之前支付70%给甲方承诺书。我不同意原告的起诉,没有看到承诺。2.2020年**也没给甲方付款,至今也没有收到全部工程款。乙方应提供付款单。3.支付证明明确约定,被告在收到**地产工程款后,被告才有向原告付款义务,现被告至今并未收到**地产工程款,支付证明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支付证明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5.被告现在也正积极向**地产主张债权,待收到**地产工程款后,再向原告支付。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2020年5月31日共同签字确认的《**常西湖洋房楼板加固费用支付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中原告剩余应得工程款102780元予以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系案涉工程的总包方,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分包方,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的义务。被告关于还没有收到建设方全部工程款、待收到建设方全部工程款后再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意见,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依据予以证明,故被告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就口头协议也未能达成一致,故关于付款时间节点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主张被告自2020年6月19日存在逾期付款行为,证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实际情况,本院认定为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027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278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海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2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若、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67519177)。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注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67519177),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宙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