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627号
原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瑞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然,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铭,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简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劳泽民。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金吉祥。
被告:张家口蓝光圣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张煜。
原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简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蓝光圣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以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文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君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