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顺安机械厂、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执1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顺安机械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宽村(贵阳精腾重机有限公司)1号厂房2号车间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191575XY。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门街148号供销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B2JP4T。
法定代表人:周瑞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宝能绿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温泉镇尹庵村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122MA6JB44011。
法定代表人:付世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凌源市金铭珍珠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牛营子镇小北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82MA1OMGJ466。
法定代表人:付玉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汇昌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榆商大厦B座3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OBMA03D。
法定代表人:魏锦斌,董事长。
贵阳顺安机械厂申请执行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宝能绿邦建材有限公司、凌源市金铭珍珠岩有限公司、榆林汇昌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黔27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22)黔2730执10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宝能绿邦建材有限公司、凌源市金铭珍珠岩有限公司、榆林汇昌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3396.31元及相应利息,若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宝能绿邦建材有限公司、凌源市金铭珍珠岩有限公司、榆林汇昌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或提取其合法收入、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担保及设置权利负担等处置。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宝能绿邦建材有限公司、凌源市金铭珍珠岩有限公司、榆林汇昌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3396.31元及相应利息的冻结和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汪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