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413号
原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城二期商务楼C4栋1606(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B2JP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淇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