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民初2161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人,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被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门街148号供销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B2JP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撤诉减半收取3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