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民初2161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人,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被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门街148号供销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B2JP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科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撤诉减半收取3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