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新区永生船业服务中心

***、***等与北戴河新区永生船业服务中心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72民初63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原告:***,男,汉族,1996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原告:杨宝富,男,汉族,1945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西,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戴河新区永生船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新开口。
原告***、***、杨宝富与被告北戴河新区永生船业服务中心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宝富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宝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宝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2元,减半收取计2951元,由原告***、***、杨宝富负担。
审 判 长  王祝年
审 判 员  马士骏
人民陪审员  马骁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窦佳鑫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