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新区永生船业服务中心

北戴河新区永生船业服务中心、某某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0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戴河新区永生船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该中心经营者:***,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团林乡王官营村308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再审申请人北戴河新区永生船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永生船业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生船业中心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未详细审查《评估报告书》存在缺陷的结论,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导致认定事实错误。1.《评估报告书》关于排水舷口面积的认定错误。从《评估报告书》及永生船业中心提供的照片可以直观看出,舷墙上方并非水密结构,接口处的缝隙可起到排水作用。据测量,案涉船舶总排水面积达0.278平米/舷,已经超出《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的排水舷口面积。2.《评估报告书》并未对船舶结构与事故之间的关联度作出任何形式的检验,其结论不足以说明船舶结构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在相关主管机构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情况下,评估机构作为技术鉴定机构,无权对事故原因作出定性。(二)虽然船舶检验证书记载与船只实际尺寸不符,但鉴于申请检验主体为***,在检验合格证书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应认定永生船业中心建造的船舶合格。***在事故发生后的2018年、2019年均申请了船舶年度检验,并确认船舶状态与事故发生时一致。主管机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结果,应认定涉案船舶质量符合相关规定。此外,无论是哪一版本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均规定有“免除条款”,主管机构有权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免除规则中的某些规定,船舶质量是否合格应以主管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退一步讲,即使案涉船只存在结构缺陷,根据相关规定,***应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反馈,并由永生船业中心对船只进行改造。在***及主管机构均未对船舶质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如因此导致任何问题,其责任应由***及主管机构承担。(三)永生船业中心与***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使适用该规定,亦应由***证明其所主张的缺陷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排水舷口的问题导致船舶重心不稳,仅依据《评估报告书》关于“排水舷口不符合规则规定”的结论,便认定此结论所述缺陷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于荒谬。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永生船业中心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一)关于原判决依据《评估报告书》认定案涉船舶存在产品缺陷,且该缺陷与船舶倾覆存在关联,是否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主管机关就此作出的事故认定,在相关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但该事故认定并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要条件。在根据案涉相关证据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原判决未要求***提供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报告,并无不当。其次,为确定案涉船舶是否存在缺陷及缺陷与船舶倾覆事故之间的关联度,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福建省泉州海丝船舶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船舶进行查勘检验。该公司在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对船舶进行查勘检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及相关船舶检验规则作出《评估报告书》。报告书认为:“经检验,***01201号船舶建造时未对其进行船舶设计,其稳性指标、排水舷口未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要求,与2017年10月6日发生船舶倾覆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永生船业中心提出舷墙接口处均存在缝隙,可起到排水的作用,案涉船舶总排水面积已经超出《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相关要求的主张,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供证据推翻《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再次,永生船业中心另主张《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均规定有“免除条款”,主管机构有权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免除规则中的某些规定。但本案并无证据显示主管机构认可,舷墙留有排水缝即可认定为满足船舶排水需求。综上,永生船业中心关于原判决依据《评估报告书》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年检记录能否免除永生船业中心责任的问题 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相关数据与案涉船舶实际数据不符,原判决已认定***未按规定如实对案涉船舶申报初次检验,并将此事实作为认定***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之一。2017年至2019年的检验记录仅记载了案涉船舶的船名、编码、吨位、类型、材质等基本情况,并未涉及与安全性有关的船舶稳定性指标、排水舷口面积等信息。因此,记载不实的船舶检验证书、***未申报初次检验等证据均无法否定案涉船舶自身存在缺陷的事实,船舶年检记录亦不足以推翻《评估报告书》的结论。永生船业中心关于因***及主管机构均未对船舶质量提出异议应由该两方承担由此导致事故的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永生船业中心承认涉案船舶的建造图纸由其出具,且《评估报告书》已认定船舶缺陷与倾覆事故之间存在关联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永生船业中心作为案涉船舶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永生船业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戴河新区永生船业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