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与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3民初1130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蕊,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32号、33号楼及地下商场04单元0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660228764C。
法定代表人:张忠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尔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电梯安装费及井道改造人工费共计135,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11月11日起,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电梯安装协议》,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后均投入使用。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电梯安装费及井道改造人工费共计13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仍未给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和案外人张双分别于2017年11月11日、2017年11月30日,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协议》,张双为该合同的相对人,现原告***单独起诉,属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俊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