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4民初2096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660228764C,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楼及地下商场******。
法定代表人:窦贯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110548656,住所地黑龙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虽存续,但公司经营场所内的工作人员无法找到。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及单位负责人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5.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宝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丰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