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畅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1财保8号
申请人:***,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黑龙江慎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畅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城学苑2号楼104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C00Y220。
法定代表人:侯宝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忠南,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申请人:杜宏伟,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哈尔市建华区方兴新村32号、33号楼及地下商场04单元0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660228764C。
法定代表人:窦贯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畅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江县城天下(状元府)小区4号楼二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01.67平方米,4号楼二单元302室,建设面积101.6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金额874362.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畅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龙江县城天下(状元府)小区4号楼二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01.67平方米,4号楼二单元302室,建设面积101.6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22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10日。
案件申请费4,891.81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米志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史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