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新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新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信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4227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新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14号广西南宁电子科技广场综合楼15层1521号。

法定代表人:陈贤文。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信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华军。

被执行人:陈华军,男,1980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新耐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信维科技有限公司、陈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03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信维科技有限公司、陈华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945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焕 安

书 记 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