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37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三恒建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街道珠江路4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84395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街道***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662429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三恒建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三恒建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三恒建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三恒建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1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3041元,由原告常熟市三恒建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