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澳达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远大网络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澳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民初138号
申请人:山东省远大网络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717X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322号生产厂7号楼2-4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好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青海澳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010000014763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北大街26号1幢9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山东省远大网络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澳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胜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远大网络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青海澳达实业有限公司存放的样品”胜昔”牌智能电源予以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远大网络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海澳达实业有限公司存放的样品”胜昔”牌智能电源予以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左志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保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