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保1545号
申请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兴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3580513N。
法定代表人:马仁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1401-1426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王治新,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白沙水路****用代码:914401067994309082。
法定代表人:曾茂根。
申请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9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43010700000000××××)为申请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9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