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8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白沙水路109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曾茂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杰,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陈,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兴大道南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马仁涛,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福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1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86元,减半收取27593元,由上诉人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陆曼曼
审判员 高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余 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