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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6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白沙水路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94309082。
法定代表人:曾茂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靖,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陈,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兴大道南段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RGC98J。
法定代表人:孔朝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怡,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1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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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经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50元,减半收取20825元,由上诉人广州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知霜
审判员 王晓虹
审判员 曾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郭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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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