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北新民初字第04144号
原告沈阳华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50号1311室。组织机构代码:79318322-1.
法定代表人谭阴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君,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金星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7600612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金星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93340-7。
法定代表查连山,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华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沈阳国际合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沈阳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欣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