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世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盛世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195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登科,男,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新疆盛世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盛世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宁登科,该公司经理,男,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新疆盛世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青河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阿勒泰地区。
负责人:XX勇,该院检察长。
第三人:富蕴县政法委,住所地:阿勒泰地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宁登科、新疆盛世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河县人民检察院、富蕴县政法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登科、新疆盛世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河县人民检察院、富蕴县政法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2442.42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2342.42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