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390某某与江苏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扬中大洋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39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玮玮,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宜禾路21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喜福,执行董事。
被告:扬中大洋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外环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欧海洋,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扬中大洋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