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2执782号
申请人执行人:江苏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L,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华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3,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鹏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8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775792.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2执7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庆